从旅行社临时抓取导游看经营风险及对策
2008年由于奥运刚刚过去,北京兴起“后奥运”热潮。十一期间, 全国各地的人们都拥挤到北京看后奥运,使一些旅行社接待受限,造成北京市的导游紧缺,网上甚至贴出了“高价聘请导游”,“跪求导游”等帖子。A旅行社由于急需导游,人事部经理到北京的某个景点门口临时抓取导游,见王某讲解的也不错,客人也比较满意,随后邀请王某到A旅行社带团。王某在A旅行社带的第一个团非常满意,旅行社非常放心地派给他第二个团,此团未结束游客就到北京市质监所投诉A旅行社,这时旅行社才知道王某私自向游客收取小费,由于游客不同意,王某就把此团客人留在天安门广场不辞而别。在质监所的主持下旅行社赔偿每位游客300元,延长游客在京时间,这才平息了此事。旅行社再也联系不上李某,只能到法院起诉导游王某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查并没有受理此案,原因是A旅行社聘请王某做导游,根据《导游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此案属于单位与员工内部之间的关系,理应按劳动争议处理。旅行社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由于当时王某用的不是自己身份证上的名字所以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旅行社只能自认倒霉。
根据《导游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按照旅行社的委派为旅行社的游客提供导游服务,不管旅行社与导游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旅行社委派其带团就形成了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如果旅行社掌握李某的详细资料,找到李某本人就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因其故意甩团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般旅行社都认为:只要旅行社不承认与导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与导游之间就是一种合作关系,他们有团临时抓取导游合作,没团旅行社不对导游负任何责任,旅行社就不用给导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这种经营模式可以使旅行社节约大量经营成本,对旅行社应该是一本万利,而实际上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出这样的做法并不是万全之策,它增大旅行社经营风险,降低服务质量。
旅行社临时抓取导游的风险:
1、旅行社一般都是在有团的时候才聘请导游,只要有导游证的人员,旅行社就聘用并立刻派团上岗,对导游的业务水平、带团经验等并不了解,不能保证导游的服务质量,容易引起旅行社违约、游客投诉,赔偿主体是旅行社,并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是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导游在带团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水平低引起的投诉,只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旅行社就不能要求导游赔偿其损失。
2、旅行社临时抓取导游一般都是在旅游旺季,导游比较急缺的情况下,并且现在行业的习惯旅行社是不发放导游工资,导游的收入是通过游客购物、增加自费景点、给小费等方式获得的。这样导游就可以能挑肥拣瘦,以至于一些没有利润的团没人带。由于导游与旅行社之前没有关系,致使旅行社对导游没有管理、约束、强制为其带团。
3、临时抓取导游,旅行社与其有可能就仅仅一、两次的合作机会,旅行社也没有掌握导游详细的个人资料,导游极易出现没有利润时甩团现象。做砸团只要换了联系方式,旅行社就无法再找到,即使找到了身份证上的名字与他所留给旅行社的名字不一致,致使旅行社无法确认他的身份,造成的损失旅行社也无法向他要求赔偿,导游对旅行社不负任何责任。
4、即使临时抓取的导游,只要导游是按旅行社的委派去为旅行社的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导游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旅行社给付带团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保是有法律依据的,旅行社这部分的经营成本是省不了的。
正确解读确定劳动关系的积极意义:
1、科学地利用劳动合同法,既可以约束用人单位也可以约束劳动者使双方都比较规范的合作。
2、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都会调查劳动者的详细资料,已备以后查用,这样劳动者也不会轻易对工作不负责任,如果出现故意或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
3、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按照规定给导游缴纳社保,如果导游在带团中出现意外事件,社保可以化解旅行社的风险。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固定的劳动关系,并不是就一成不变了,也不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一定是长期的。旅行社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量与导游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完成一定任务劳动合同等。
签订劳动合同使旅行社与导游之间形成了固定的关系并不可怕,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把劳动报酬及工作时间等约定的合理,就会对双方有利。旅行社对导游可以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导游的素质,根据导游个人的优劣势进行委派带团,保证游客的服务质量,增强旅行社的信誉,降低对旅行社的投诉,也就间接增加旅行社的收入,降低经营成本,最大化保护旅行社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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