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确定合同的要件
案例:前不久,本市一家企业准备组织职工集体旅游。通过熟人介绍,该单位与华东地区一家旅行社商定,由这家旅行社来安排职工在上述地区的旅游。出发前,本市这家企业就相关事宜向旅行社发出正式传真,旅行社当即给出旅游报价,并明确,购买返程火车票须另交每人30元的手续费。第二天,该单位回复旅行社,对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及价格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当天下午,旅行社传真回复,对该单位的要求表示接受,但仍提出应支付每人30元的返程车票手续费。对此,本市这家企业未再及时回复旅行社,20名职工便踏上了华东游的行程。谁知到了第三天,本市这家企业发传真,说每人30元的返程订票手续费过高,称旅游团要自己办理返程火车票。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因确认的时间太晚,旅行社已无法接待旅游团。
旅游团到达旅游地,当地旅行社无人接待。经当地旅游质监部门协调,这家旅行社提出有条件接待,即每人每天住宿增加10元。该企业在完成旅游活动后,向当地旅游质量管理部门投诉,称旅行社违约,并乘人之危增加住宿费,要求其赔偿增加的住宿费。
结果:旅游质量管理部门认为,这起纠纷的关键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签订合同;旅行社增加住宿费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经调查,双方传真往来,只是处于订立合同的协商阶段,在旅游团出发之前,双方就有关事宜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旅游合同不能成立,从而也不存在旅行社违约的问题。至于增加住宿费一项,是在调解下双方达成的,合同有效。旅行社临时安排住宿,费用稍高,情有可原。因此在本案中,本地旅游团应自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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