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以三峡坝区旅游景点增加为由将门票价格由68元提高到105元。后因安全等因素,部分景点关闭,购票参观的游客于是起诉旅游公司没有按门票的价值和内容提供服务,构成违约。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7年7月16日,原告胡友成与四同伴驾车来宜昌市三峡坝区旅游,在被告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三峡大坝旅游区接待站的售票窗口购买了票价为105元的参观门票,被告在购票窗口对当日开放景点进行了公告,即为截流纪念园、坛子岭观景区、185平台观景区、偏岩子。原告当天参观了上述景点。
事后原告得知,过去的门票价格为68元,105元的价格是宜昌市物价局在2006年3月3日决定的,理由是被告投入大量资金兴建了截流纪念园、近坝观景区等景点,开放了坝顶、五级船闸等游览价值高的新景点,形成了六园区一中心(150观景平台、82观景平台、坝顶观景区、截流纪念园、坛子岭观景区、185平台观景区、游客中心)的环形游览参观线路。原告认为自己并未游览该线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门票价格经物价部门按法定程序核定,被告关闭或者增加部分景点,在未经法定程序核准的情况下,无权对景区门票价格擅自作出调整。被告对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许 静)
法官说法
政府定价不能擅改
旅游服从建设需要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告收取原告全票价款,而实际对原告开放的景点只有四处,即被告六园区一中心的游览线路未能全部开放给游客是否构成违约。
原告认为自己在全程参观过程中,仅参观了四个景点,未能驻足参观坝顶等景点,参观的场所均与三峡大坝无关,被告没有按门票的价值和内容提供服务,致使原告参观游览的景点未达到门票约定的内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的告示属殿堂告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则辩称,关闭的150观景平台是因为大坝蓄水,当水位到156米时被淹没,已经另外开辟了新的景点偏岩子作为替代。82观景平台因距离三峡工程核心要害部位太近,一旦发生不测无法及时反应,根据湖北省反恐领导小组意见并请示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领导后关闭。
该法官认为,原告在购买门票时,被告已对当日游览线路和景点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其公告内容实际就是被告与原告之间旅游合同的核心内容。原告在知悉后,依然购买了门票,表明原、被告之间旅游服务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为原告提供了旅游服务,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的合同目的已通过被告的服务得以实现。三峡大坝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系经宜昌市物价局按法定程序核定的,被告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核准,无权对景区门票价格擅自作出调整。被告对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同时认为,因三峡工程系国家重点的在建工程,基于建设和安全原因,建设方有权决定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闭管理,有权决定景区的开放与关闭。被告作为一家依法成立的旅游服务企业,从事三峡坝区旅游线路的旅游服务活动,应当服从三峡工程建设与安全的需要,无权改变建设方开放或关闭景点的决定。被告根据三峡工程建设部门的文件关闭原已开放游览的82观景平台,停止对游客开放,是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被告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该观景区关闭的合理性,对于原告未能游览六园区一中心的全部景点均有合理的抗辩理由予以解释其原因。而并非被告为了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擅自删减旅游景区项目、侵害原告的利益,被告在与原告的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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