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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员应当如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维护

                                            导游员应当如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维护

三、依据《劳动法》导游员应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1、导游员与旅行社劳动关系的现状。
大部分未签劳动合同或签了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也未履行劳动合同。导游员的收入来源只要是回扣、没有工资及社保、垫付团款等。
2、主管部门对旅行社与导游员劳动关系早有明确规定(查相关文件)2006年1月18日北京市旅游局下发了《关于清退拖欠导游员工资和所垫付团款的通知》(京旅发〔2006〕18号)。2006年4月20日北京市旅游局又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出了《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2006]63号文件,其中第一条规定:“旅行社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导游员应按照《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和本通知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导游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二条规定:“旅行社应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管理制度,不得要求导游员垫付团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导游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从事导游活动时,用人单位还应为导游人员办理从事导游活动时的旅游意外保险。

3、如何衡量或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几大要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是成立的。
4、几种对导游员与旅行社之间劳动关系的错误观点和认识:A合作关系、B兼职关系、C派遣关系:劳动关系与前述关系的区别及法律是如何规定?
经营合作关系是双方共同投资,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如果不承担亏损风险,只提取利润,则为劳动关系。
兼职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别的单位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劳动关系,利用业余时间在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的,由于我国法律不承认双劳动关系,所以兼职工作的劳动者与第二个单位没形成劳动关系。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5、强调导游员与旅行社存在劳动关系的现实意义。
⑴宪法与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⑵只有确立劳动关系才能劳动报酬和社保有保障
⑶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收受回扣问题。
6、如何操作、收集证据。
四、当前在导游员执业中的两个热点问题及解决方案。
1、拖欠团款问题。两种观点⑴不是普通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而是双方确立劳动关系前提下为了完成一定工作而形成的垫付关系,与劳动争议一并解决。
⑵属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由法院解决。
⑶具体诉讼步骤和程序。
第一步,手里一定要有欠条,最好盖有旅行社的章,字迹清晰,这样的话你的胜诉率几乎是100%。与旅行社在法庭对峙.
第二步,你去旅行社总社所在的区县工商局把押帐旅行社的法人和营业地址查询出来.
第三步,到该地区法院,填写诉状.
第四步,把诉状、你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你所有持有的证据(欠条)等资料复印一式两份,递交法院诉讼处,留下你的联系电话,等待通知出庭时间,一般为15天以内。
第五步,法庭开庭当日一般先为当庭调解,劝说旅行社立即将所拖欠团款立即归还给导游,如果劝说成功,旅行社则在法院的监督下立即支付导游的所讨要团款的数额,诉讼费用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如旅行社在法庭提出类似该导游在带团中出现投诉为解决或组团社拖欠地接社团款等问题,法院的回答一定是:这里只办理旅行社拖欠团款的案子,有其他的纠纷另案处理。
第六步,如果旅行社拒绝调解,一般法庭经过短暂研究后会当庭宣判。如果导游胜诉,法院将责令旅行社在一定的期限内归还导游的团款(应该为3个月),如超过该期限,导游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就是暂停该旅行社的经营,或直接对办公场所贴封条。直到归还导游团款后才解除封锁。

2、收受回扣即商业贿赂问题。
⑴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
⑵行为特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里所说的“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⑶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不得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收受回扣。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给予或者收受回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导游员或者领队的执业证书。
五、争取自身权益的相关策略问题
1、在合法的前提下利益最大化
2、每走一步都要收集证据
3、找准被告主体
目前旅游行业比较混乱特别是旅行社,在旅行社总社下面一般还有分社(没有营业执照的、有营业执照也有自己独立财务,有营业执照没有注册资本)、子社(子公司)、旅行社承办部门等情况,对于不同情况法律上的诉讼主体是不一样的,承担责任的实体主体也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起诉的时候要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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