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申诉人导游员诉被诉人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工资、押金、团款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张宪芳独任审理。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日内,某旅行社公司一次性支付导游员X元。
二、导游员自愿放弃其它申诉人请求,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再无经济纠纷。
三、 仲裁费100元,由某旅行社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申诉人:
被诉人:
仲裁员:张宪芳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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