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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境内未作约定境外做约定,境外旅行社强行收费,旅游者有权拒绝

               双方境内未作约定境外做约定,境外旅行社强行收费,旅游者有权拒绝
     基本案情:2003年12月30日,刘某2人与北京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书,约定刘某2人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八日游,路线是曼谷、芭提亚、普吉三地。费用没人4800员。刘某签合同当日交了9600元,并同意旅行社建议,另交自费项目没人1000元,共计2000元。旅行社为刘某开具了收据,因旅行社招收游客为达到成团人数,便将刘某2人转给了H旅行社,由H旅行社将包括刘某2人们在内的16人组团赴泰国旅游,H旅行社派出了本社导游石某为领队。该团于2004年1月24日由北京出发。到泰国后,石某要求每位游客再交1000元作为自费项目,除刘某2人以外的其他游客都交了钱,这时刘某2人才知道自己跟的旅游团是由H旅行社组织的,刘某感到是被欺骗了,加之石某又让其交钱,非常生气,便与石某发生了争吵,坚决不同意再交钱。刘某称再某旅行社报名时,其工作人员已说明境外不用再交钱了,你们为什么又收钱。石某称我社的客人在出发前都讲好了,境外再每人交1000元,你怎么不知道,你去问问报名的旅行社。刘某又给某旅行社打电话,问个究竟,某旅行社工作人员称“你放心玩吧,由我们与H旅行社协调。”可不知是什么原因在后来的几天中,领队仍一致没有放弃向刘某2人索要自费项目款。这使得刘某2人游兴全无。刘某表示不参加没有交费的旅游项目和景点也没有去,只求能在宾馆好好休息一下。但石某领队以客房钥匙找不到为由,让石某2人再大堂等候,全团游客都回来后,找到钥匙再一起回房间,,为此刘某与石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该旅游团回京后,刘某2人将某旅行社、H旅行社一起告上法庭,陈谬旅行社未经本人同意,经本人转给H旅行社违反了旅游合同属于欺诈行为。H旅行社的领队强行索要自费项目款,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旅行社因欺诈行为和服务质量问题应双倍返还旅游团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再查明上述事实后认定:刘某2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出境游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某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在未征得刘某2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义务转给了H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H旅行社作为该合同的具体实施者,在履行合同中,未与某旅行社及刘某进行充分沟通,便按照自己旅行社的操作模式,强行索要自费项目款,并有不提供房间钥匙等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因此H旅行社对某旅行社违约承担连带责任。刘某2人主张两旅行社行为构成欺诈,因缺乏相应依据,其要求双倍返还团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刘某2人已交费的部分项目并非个人原因而没有参加,两旅行社应退还刘某2人为消费部分的团款。根据双方再合同中的约定,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低于约定的标准,应退还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据此,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某旅行社向刘某2人返还团款1800元,H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刘某2人其他诉讼请求没再规定的时间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原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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