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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出境游合同有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签订出境游合同有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半年多以来,在l旅游律师接受多家旅行社的法律咨询及诉讼中遇到的有关押金及退团等咨询问题较多,存在可能涉及法律纠纷的风险,为了维护旅行社的合法利益将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旅游律师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思考及建议:
        一、 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1、参团合同与押金相互脱节问题。
      为了使出境游的游客不在国(境)外非法滞留而损害组团社的利益,现实中组团社多采取向部分游客收取押金的形式维护自身利益。由于出境游合同采取的是旅游局和工商局推广的合同范本,范本中没有押金的相关规定,而收取部分游客的押金对组团社又是不可或缺的。在实践中,往往由旅行社操作人员具体与参团游客协商押金问题,因此办理押金存在很大随意性,以至于影响合同的履行,甚至出现法律纠纷,具体问题有:⑴先签订了合同,押金收不上来,合同还是否履行,不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⑵因押金问题使游客未成行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谁承担?⑶押金与合同是什么关系,押金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⑷签订合同后由旅行社操作人员单方决定交纳押金的数额和时间是否公平,如出现纠纷法律如何评判;以上问题均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2、格式的旅游合同与个性化的个人登记表、行程安排、出团通知相互脱节问题。
     虽然在旅游合同范本中规定《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但具体到某条线路、某个旅游团具体要求是什么;具体行程内容是什么旅行社是否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上述内容是否做到与主合同的统一?以上问题解决不好,在发生争议时往往旅行社空口无凭或缺少证据,处于不利地位。
      二、解决问题的初步设想与建议
     市旅游局和工商局制定的合同范本尽管客观公正,但不可能面面俱到,只有结合旅行社实际需求才能真正为我所用,因此在合同范本结尾充分利用好“其他约定”的留白,对旅行社至关重要。(我抽看了部分旅游合同,在“其他约定”中往往是空白),在“其他约定”中填写规范的、有针对性的“押金约定及合同附件”内容,有助于前述问题的解决。
       1、 针对参团合同与押金相互脱节问题
    经向旅行社社里有关部门了解,在分工上与游客签约由前台负责,而审查资信,决定是否交纳押金又是由签证部负责,两个部门需职责明确很好配合。拟建议首先由前台对旅客个人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承诺个人资料齐全后经过 个工作日的审查期,如不再要求客人交纳押金,或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游客交纳押金,合同自然生效开始履行。凡通知交纳押金的,自押金交齐之日起合同生效。前台收齐客人资料后应就游客资信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并在 个工作日内送达签证部,签证部在 个工作日内对前台送来的客人资料进一步复合,做出是否需要交纳押金的决定,并立即通知前台转告客人。此种制度设计在部分旅行社已初见倪端,但我强调的是时间点和责任明确。
       据此在“其他约定”中应注明双方签订合同并由游客按要求交齐全部资料后 日内,接到担保或补交押金通知的,或游客按要求交齐押金后合同生效。因游客资料不合格又不愿采取补救措施(如交纳押金)的,由于合同未生效,游客所交费用应全部退回。另外游客个人登记表上注明“如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全面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的指示。”
     2、针对参团合同与相关附件脱节的问题
     我注意到极少数游客在与旅行社打官司时,往往只向法院出示合同,而相关附件即旅行社向游客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证据却不向法院提供,由于在合同中并未注明有哪些附件已交给游客,往往使旅行社由于缺乏证据而陷于被动,因此本人建议对于出境游中应提供给游客的材料均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在主合同“其他约定”中注明“我(旅游者)已收到下列文件••••••。前台业务员应在每一份交给游客的材料上签字标记。
     3、我们可以把行程安排、出团通知、游客须知等一些告知义务写成条款附加到合同的附件上。
     综上所述,只有将合同做的更加严谨,才能减少纠纷的发生,鉴于旅行社有多个门市,具体操作人员水平不一,建议由律师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配合社里质监部门将前述有关内容以卡片或字条的形式附着于合同最后一页并盖公章,由业务人员领走使用。并将如何填写合同写成须知发给每一位前台业务员并进行培训。
     三、以上方案的优势和作用:
    1、规范了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的经营行为,明确了责任和分工,强调了时间概念。
    2、押金作为合同的附加条件,如果在我们规定时间内游客不交纳押金,合同成立但不生效,不成行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给游客合理决定或准备押金的时间。对游客来说,实现了他们的知情权、选择权。如果通知游客交纳押金,游客也同意并交纳了押金合同生效。如果游客交押金后后悔的属于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游客承担。
     4、将游客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伪作为合同履行的必要条款,如果由于游客提供的资料虚假即使合同开始履行,旅行社可以随时主张不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
    5、履行了旅行社的告知义务,并记录在案以避免旅行社处于被动地位。

     旅游律师联系电话:李律师  13701233832

                                     苗律师  13269433567

                                                                [attach=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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