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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律师提示:关于加强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意见

旅游律师提示:关于加强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和发展需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律师意见如下:

       一、旅行社门市部(包括营业部和散客柜台)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或离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为其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门市部为非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到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一)必须通过上一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具有一定接待能力和经营规模,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和因服务质量而引起的重大旅游投诉问题,经营业绩良好。
    (二)旅行社门市部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门市部负责人应为设立社正式员工,具有三年以上旅行社工作经历,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导游人员具有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设立社签订有劳动合同或招聘合同,并接受过业务培训。
    (三)旅行社门市部应有足够面积的营业场所,若租赁场地,必须有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有电脑、传真、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必须在设立社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为设立社组织招徕旅游者,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宣传和咨询业务,绝不允许超范围经营与无证经营。
      四、旅行社门市部必须与设立社实行“四统一”,即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旅游产品。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另设独立账号,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协议书;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购物点,以及其他旅行社开展业务关系;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聘用、委派导游人员运作旅游团队。
     五、旅行社门市部应与旅游者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做到诚 信服务。旅游合同应由设立社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和统一管理。旅行社门市部在接受旅游者报名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六、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规章和办法,切 实加强对门市部的管理,确保门市部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旅行社门市部应由旅行社全额投资设立,不得采取变相承包、挂靠经营、以及所谓的承包利润交纳管理费等形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客源。开展旅游咨询、宣传促销和招徕旅游者等旅游业务,不得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门市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 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形象。 旅行社在业务年检时,须向门市部所在地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所设门市部情况的专项报告。 旅行社门市部必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做到依法行政。检查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的,门市部有权拒绝其检查。 旅行社门市部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旅行 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八、现以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凡符合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 规定的予以整改,无证经营的予以取缔。旅游部门颁发的门市部经营许可证予以废止。自通知下发后,省内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旅行社门市部的质量保证金。

      对旅行社门市部进行了专项治理整顿。
      一是规范人员管理。现场查看门市部人员档案,督促工作人员与设立社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门市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招聘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门市部人员流动情况应及时报市旅游局。
     二是规范财务管理。重点检查门市部与设立社财务统一情况,门市部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帐号,必须使用与设立社统一的税务发票和收据,团款结算应由设立社财务部统一管理。
    三是规范业务广告。对旅游业务广告进行严格审查,取缔违规广告行为,严禁门市部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发布宣传广告,不得使用模糊、不确定用语误导旅游消费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四是规范经营行为。现场检查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严禁以门市部名义与宾馆、车船公司、景区点、购物点以及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发生业务关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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