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律师网 在景点发生事故,谁的责任?,李川律师带领的以旅游律师为主的工作团队,其主要业务是旅游律师法律方面问题,为旅游企业提供旅游律师法律的服务,在旅游法律方面有独特的见解······。

在景点发生事故,谁的责任?

     在景点发生事故,责任由那家经营者承
     基本案情:2006年7月26日,游客王某等3日与组团社北京某旅行社签订一份参团旅游合同,该合同约定:旅游日期:7月28日至8月4日,线路新疆八日游;报价金额每人10000元,组团社不派领队。合同签订是王某等等3人付款30000元,7月25日,地接社给北京组团社出具一份确认书,确认游客3人,抵达时间为7月28日,离开时间8月4日,行程为7月28日北京飞抵乌鲁木齐,7月29日赴布尔津,途径火烧山、古尔班通古特沙漠,有地雷自然保护区,7月30日后也安排了具体行程。7月26日北京组团社将行程交给了王某,王某表示同意。7月28日,原告一行3人从北京抵乌鲁木齐,地接社开始接待,地接社应王某要求,经双方协商在原定行哼上增加一个天池景点。随后,王某异性3人有地结社送到天池经典,并自行购买门票、保险费、索道费、车费。王某乘坐天池缆车到达顶部,下缆车到门口处摔倒,有景点工作人员送至阜康市人民医院,经诊断原告左髌骨骨折,经协商当天王某又被送往新疆兵团医院住院治疗,王某住院至8月13日,在住院期间,由王某家属一人陪护10天,费用由景点支付。8月15日王某返回北京继续治疗。
       法院对上述事实审理查明后认为:王某与组团社签订参团旅游合同后,委托新疆地接社接待,王某按合同约定准时到达乌鲁木齐,地接社接待了王某,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行程履行,但王某到达乌鲁木齐的第二天,提出增加又看天池景点的行为超越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组团社部应承担责任。王某在天车游览当中,所发生的衰伤事故,尽管王某旅游天池费用自理,但是地结社将王某送往天池旅游,地接社同意游客的要求,就应该对原告的生命财产负责,对王某摔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王某到天池买了索道缆车门票,乘坐缆车到达天池顶部,下缆车在出门时摔倒,作为经营者景点应当对游客的安全负责,而景点对自己的设备(房屋地面)没有完全采取防滑措施,造成原告摔倒受伤,存在服务瑕疵,经典对原告的受伤应付主要责任,王某作为消费者无过错责任。因此王某要求景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正当合法,发源予以支持。地接社未尽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王某要求赔偿项目及数额,应由客观及法律依据,具体项目为二次医疗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旅游损失费,但具体数额应以查明的数额为依据予以赔偿。关于精神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致人精舍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元改虽然受伤害,但未对伤势进行鉴定,股无法确定伤情程序,因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对上述不合理部分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共鸣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判决:天池景点于判决书生效15日内赔偿王某各种损失费的70%地接社同时赔偿王某各种损失费的30%。本案各方均表示服从不上诉。

相关文章

联系我们 旅游法律百问 律师介绍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8 旅游律师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北京易联恒信科技有限公司